第十四条

有效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建设幸福河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修复和万里碧道、绿美碧带等生态廊道建设,推动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

(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健全管护长效机制,提升管护能力;

(三)挖掘河湖生态价值,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

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幸福河湖评价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