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制办公室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相应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流域省级河长湖长履职保障工作,协调落实流域省级河长湖长确定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二)负责建立流域管理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协调处理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三)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推进流域管理范围内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

(四)组织开展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监督,参与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工作;

(五)交办、督办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河湖问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