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