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