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家庭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推动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纳入文明创建内容和各实施部门督导范围,加强监督和评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