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