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家庭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