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者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