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