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