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者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引导其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教育理念和方法欠缺等状况,并可以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