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地级以上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便利,通过委托社会工作者提供分级跟踪服务等方式,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以及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其了解相关支持政策、获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引导其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