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制作、刊登、播放家庭教育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城乡社区设立家庭教育宣传栏,宣传立德树人家庭典型事迹,弘扬好家风、好家训、好家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