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被委托人应当加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