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被委托人应当加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