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工作,通过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以及家庭医生签约等渠道,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鼓励和支持医疗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