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