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教育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