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