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员配备、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以及分类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