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员配备、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以及分类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