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使用政府补贴、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