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按相关规定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