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和护理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与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相应的补贴和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