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支持村(社区)开设、运营老年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服务。支持社会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村(社区)助餐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为老年人提供村(社区)助餐服务。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