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村(社区)助餐、医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鼓励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失能老年人结对帮扶。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