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制定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适老性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