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扶持政策或者其他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逐步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照护服务。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