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改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的建设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乡镇通过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