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机制模式,采取合资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