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