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