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