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