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支持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行业的规范管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