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