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

饲养犬只的,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站点为犬只接种疫苗,并领取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机构或者站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物防疫员等进村入户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