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