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业主将养犬行为规范纳入相关公约。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防疫、文明养犬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