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