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