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一)未使用犬绳(链)牵领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笼(袋);(二)未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未收紧犬绳(链)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笼(袋);(四)未主动避让他人,未防止犬只攻击行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