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和依法没收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对收容犬只进行处置。能够查明流浪犬登记信息的,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五个工作日内领回,犬只在收容期间产生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鼓励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无主犬只。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