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并佩戴嘴套;
(二)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段,采取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等措施;
(三)主动避让他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其他搭乘人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