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饲养危险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二)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危险犬,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确因疾病诊疗需要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使用犬绳(链)牵领或者装入犬笼(袋)。倡导对危险犬以外的其他种类犬只进行圈养或者拴养,每户饲养犬只不超过三只。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