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