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