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