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