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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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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的,由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使。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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