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的,由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使。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