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