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