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